|
|
一、目的
為使與財團法人呂旭立紀念文教基金會辦理場地租借事宜有所遵循,特訂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 本會場地租借範圍為:符合本會推廣心理治療與大眾心理之宗旨,並經本會同意之學術性演講會、研討會、工作坊、諮商輔導或其他活動。
- 凡與本會辦理場地租借相關事宜之單位人員,悉依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收費標準及使用原則
- 場地費:(含茶水費)
| 場地類型\時間 |
週一∼週五 |
週六 |
| 9:30~12:30 |
12:30~17:30 |
17:30~21:30 |
9:30~17:30 |
| 個人諮商室 |
300元/hr(優惠價) |
400元/hr |
不外借 |
| 兒童效能發展室(有地毯,可容納約12人) |
每時段(以3HR為單位)1200元 |
不外借 |
| 團體室(木質地板,可容納約30人) |
每時段(以3HR為單位)1500元 |
每時段(以3HR為單位)3000元 |
- 器材費:
四、責任歸屬
本會僅提供空間租借,凡租借本會辦公室之單位人員若與第三者發生糾紛或應負法律責任時,一律由租借之單位人員全權負責,本會不負任何責任。
五、申請事項
- 凡欲租借本會場地,應先致電本會詢問負責場地租借人員,並獲本會同意始能租借。
- 欲租借團體教室者,須於使用日期前三個工作日確認並繳清費用,如以劃撥或轉帳方式繳款者,請將繳款收據傳真至(02)2362-8040,並再次來電確認。
- 欲租借諮商晤談室者,須至遲於使用前一個工作日前來電確認,逾期恕不受理。
六、變更時段或取消
- 間確定後如欲更改時段,請於使用日期前一工作日通知本會,並以一次為限。
- 本會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將於一星期前(但遇緊急狀況則不在此限)通知租借單位放棄使用,並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租借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 租借單位如欲取消租借,需於使用日期前三個工作日通知本基金會,如已繳納費用則得全數退還;若於使用當日通知,則不退還費用。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屆時租借場地無法使用時,經本會同意可辦理退費手續,無息退還全數已繳之費用,並終止租約。
- 租借單位如有逕自轉借他人,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違背政府法令或本會規定之情形,本會有權立即終止租借行為,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七、場地之勘查與布置
- 場地租借單位應指定現場負責人ㄧ名,隨時與本會聯繫,如需勘查場地,應於上班時間內辦理。
- 標示牌、海報或宣傳標語等,租借單位須於佈置會場前送達本會備查,不可任意裝潢或張貼於本會場地之內外牆面,會後花圈花籃或其他非屬於本會物品,租借單位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會場地。
- 場地布置及茶水供應之相關工作及費用一律由租借單位自行負責。
- 場內外嚴禁使用雙面膠及加釘任何鐵釘,室內禁止吸煙並嚴禁擅接電源。
- 租借單位必須妥善維護場內外之秩序及場地內各項設施,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其他設施。若有損毀,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八、制修廢與頒布實施
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定或廢止時亦同。
|